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970號
原 告 陳氏戎 TRAN THI NHANG
被 告 世展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區○○街 0 巷000 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台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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