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5年度,1937號
KSDV,105,審訴,1937,2016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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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93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陳奕均
被   告 蔡森中
      蔡王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為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高雄 市○○區○○○街000 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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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