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86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 告 賴嘉進
賴嘉雄
賴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高雄市○○
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 萬分之646 ,土地總
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048,474 元》及其上同地段83建號
(權利範圍全部,課稅總現值172,500 元),而原告係代位被告
賴嘉進提起訴訟,以被告賴嘉進之應繼分比例3 分之1 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3,658 元《計算式:(3,048,474 元+
172,500 元)÷3 =1,073,6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
元,扣除已繳9,250 元,應繳2,4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