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162號
聲 請 人 蔡白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翊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500,00
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
元,台端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
00元)。
二、相對人和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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