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157號
聲 請 人 京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佳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發塑膠有限公司、莊豐安、黃士誠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
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
元)。
二、相對人莊豐安、黃士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翔發塑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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