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157號
KSDV,105,司票,5157,201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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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157號
聲 請 人 京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佳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發塑膠有限公司莊豐安黃士誠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
  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
  元)。
二、相對人莊豐安黃士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翔發塑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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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發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