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101號
聲 請 人 李東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泰強(原名:張翔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614355、614356、614357、614358、614359、6143
60、614361、614362、614363、614364、614365之本票原本
。
二、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張泰強(原名:張翔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