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069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非凡聯業有限公司、陳徐幼治、陳鑫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相對人非凡聯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依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載,非凡聯業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佑璘,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二、相對人陳徐幼治、陳鑫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相對人非凡聯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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