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8年度,206號
TNDM,88,附民,206,200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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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
  被   告 乙○○
        來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路三○○號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茂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郭淑惠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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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來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