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 被 告 乙○○ 來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路三○○號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茂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郭淑惠律師右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岳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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