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656號
KSDV,105,司拍,656,201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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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昌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暨其上56建
  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
  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林昌堯、債務人林佳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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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