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389號
KSDV,105,司拍,389,201609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相 對 人 陳羚婕(原名:陳薏雯)
相 對 人 陳育嵩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陳銘誠於民國97年3月10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2,3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民國127年2月2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3年1月7 日因贈與關係移轉予相對人陳薏雯陳育嵩,登記在案。三、嗣案外人陳銘誠於民國97年3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均按契約之約 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4年12月12日起即未繳 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號│市 │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大寮│永芳壹│363 │建│50.09 │1分之1 │陳羚婕(原名:陳薏雯)陳育嵩
│ │ │ │ │ │ │ │ │各2分之1 │
├─┼──┼──┼───┼──┼─┼────┼─────┼────────────────────┤
│2│高雄│大寮│永芳壹│364 │建│54.92 │2分之1 │陳羚婕(原名:陳薏雯)陳育嵩
│ │ │ │ │ │ │ │ │各4分之1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 │ │ │主要建築材料及 ├───────┬─────┤ │ │
│ │ ├────────┤房屋層數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號│ 號 │建物門牌 │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
│1│152 │永芳壹段 │加強磚造 │ 1層:33.89 │(空白) │1分之1 │陳羚婕(原名│
│ │ │363地號 │2層 │ 2層:47.58 │ │ │:陳薏雯)、│
│ │ ├────────┤ │騎樓:13.46 │ │ │陳育嵩
│ │ │萬丹路581號 │ │合計:94.93 │ │ │各2分之1 │
└─┴──┴────────┴────────┴───────┴─────┴────┴──────┘
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