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04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田文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壹萬肆仟貳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另已結算未清償之利息
新台幣壹萬零壹佰肆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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