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996號
KSDV,105,司促,27996,201609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996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林寶民
債 務 人 高勝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參拾陸萬參仟參佰玖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