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928號
KSDV,105,司促,27928,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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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9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玟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玟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9月05日止累計
     36,680元正未給付,其中33,629元為消費款;2,151
     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玟綺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3629 │     │9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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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