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9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玟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玟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9月05日止累計
36,680元正未給付,其中33,629元為消費款;2,151
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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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玟綺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3629 │ │9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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