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895號
KSDV,105,司促,27895,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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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89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賴鴻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零伍元,及
  其中㈠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㈡新台幣貳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
  利息,㈢新台幣陸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
  息,㈣新台幣捌萬伍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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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