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798號
KSDV,105,司促,27798,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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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98號
債 權 人 葉景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惠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依聲請狀所載,本件借
  款係分期清償,若未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之約定,則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
二、債務人蔡惠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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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