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98號
債 權 人 葉景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惠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依聲請狀所載,本件借
款係分期清償,若未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之約定,則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
二、債務人蔡惠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