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629號
KSDV,105,司促,27629,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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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629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務 人 翁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貳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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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