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七五號 自 訴 人 容大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仁德鄉○○○街三○六號 代 表 人 郭褘鴻 自訴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乙○○ 丙○○ 甲○○ 選任辯護人 郭玉山 蕭麗琍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堂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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