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88年度,275號
TNDM,88,自,275,200010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七五號
  自 訴 人 容大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仁德鄉○○○街三○六號
  代 表 人 郭褘鴻
  自訴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乙○○
        丙○○
        甲○○
  選任辯護人 郭玉山
        蕭麗琍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容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