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381號債 權 人 張簡正偉即大發食材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淑靖、張義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債務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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