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292號
KSDV,105,司促,27292,201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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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292號
債 權 人 魏羽駿
債 務 人 柯雅婷
債 務 人 柯漢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遲
  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每
  百元按日壹角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
  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
  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
  約定利息。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約定借款利息為月
  利率1.5﹪,按月給付;借款期間至民國108年7月14日止,
  借貸期間如有未能按月付息時,其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則債
  權人於借貸關係期間屆滿後,請求依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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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