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186號
KSDV,105,司促,27186,2016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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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1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蘇華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華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蘇華堃住所地在高雄市○○區○○村○○ 路000 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 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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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