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174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梁瑞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貳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
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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