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122號
KSDV,105,司促,27122,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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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12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詩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收取新
  台幣捌佰元,第二個月收取新台幣壹仟元,第三個月(含)
  以上每月收取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
  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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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