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090號
KSDV,105,司促,27090,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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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090號
債 權 人 鴻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寬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韋伶李文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得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
二、債務人劉韋伶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李文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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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