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090號
債 權 人 鴻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寬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韋伶、李文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得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
二、債務人劉韋伶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李文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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