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081號債 權 人 黃嘉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國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 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