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081號
KSDV,105,司促,27081,2016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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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081號
債 權 人 黃嘉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國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
  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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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