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0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翔崴( 原名:楊銘瑋) 、楊國貞、林
美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楊翔崴(原名:楊銘瑋)、楊國貞、林美珠 住所地在高雄市茄萣區,此有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在卷可 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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