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027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陳淑庭(原名:陳如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
幣貳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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