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759號
KSDV,105,司促,26759,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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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759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務 人 吳銘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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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