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750號
KSDV,105,司促,26750,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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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75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楊順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捌仟參佰參拾柒元,及
  其中新台幣捌萬伍仟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每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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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