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656號
KSDV,105,司促,26656,201609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65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耀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
    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
    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2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
    次) 月之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
    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
    臺幣150 元之違約金,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聲
    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相對人至民國94年10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22539 元未按
    期給付,其中19792 元為自民國92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
    94年1 0 月25日止之消費款,1997元為循環利息、750
    元為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申請書影本。證三: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5 年度司促字第26656 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耀庭  │自民國94年10│民國104 年8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9,792│     │月26日起  │月31日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
│  │   │     │9 月1日起  │      │點九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耀庭  │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台幣│
│  │19,792│     │月26日起  │      │壹佰伍拾元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