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521號
債 權 人 楊登凱
代 理 人 張富喆
債 務 人 盧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