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521號
KSDV,105,司促,26521,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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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521號
債 權 人 楊登凱
代 理 人 張富喆
債 務 人 盧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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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