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50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蕭銘鴻
債 務 人 彪豐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雯宜
人
債 務 人 邱晟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參佰貳拾萬零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
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佰柒
拾貳萬參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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