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364號
KSDV,105,司促,26364,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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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364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昱山有限公司李妍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各債務人各應給付之金額為何?
三、債務人李妍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昱山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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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