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31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務 人 夏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
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第三個
月起至第六個月,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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