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257號
KSDV,105,司促,26257,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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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25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張峰賓
債 務 人 車美玲
債 務 人 蘇金樹
債 務 人 蘇張麗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協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柒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㈠新台
  幣壹佰零貳萬零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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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