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78號
KSDV,104,重訴,278,2016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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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被 上訴人 黃喜男 
      黃清益 
      黃阿榮 
      黃清安 
      薛文益 
      黃柄興 
      黃國展 
      黃耀琦 
      黃福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5 年8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聲
明,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47,045 元,應繳裁判
費106,1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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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地號:    │     │公告土地現值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公告土│
│  │高雄市岡山區   │權利範圍 │(元/平方公尺)│(平方公尺)│地現值×土地面積│
│  │         │     │       │     │(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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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灣裡西段0000 地號 │1/4    │  3,100   │1348.49  │ 1,045,080 元 │
├──┼─────────┼─────┼───────┼─────┼────────┤
│16│灣裡西段0000 地號 │1/4    │  3,100   │1348.49  │ 1,045,080 元 │
├──┼─────────┼─────┼───────┼─────┼────────┤
│17│灣裡西段0000 地號 │1/4    │  3,100   │3699.00  │ 2,866,725 元 │
├──┼─────────┼─────┼───────┼─────┼────────┤
│18│灣裡西段0000 地號 │1/4    │  3,100   │1348.49  │ 1,045,080 元 │
├──┼─────────┼─────┼───────┼─────┼────────┤
│19│灣裡西段0000 地號 │1/4    │  3,100   │1348.49  │ 1,045,080 元 │
├──┼─────────┴─────┴───────┴─────┼────────┤
│合計│                             │ 7,047,04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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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