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乾潮事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華英
上列上訴人與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21
78號解除契約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3,4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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