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69號
KSDV,103,訴,1769,20160906,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6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洪寳川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歐賜明
      歐朱秀美
      黃國祥
      楊月理
      楊麗美
      楊順基
      楊文彬
      楊靜惠
      楊順程
      陳清和律師即陳加生之遺產管理人
      陳萬廷
      陳吉(原名陳勝三郎)
      陳丙戌
      陳丙全
      陳丙雄
      陳丙寅
      陳丙鄉
      王陳秀英
      陳秀桂
      陳秀枝
      鄭清龍
      陳清泉
      陳清雄
      陳文興
      陳美玲
      陳宗憲
      陳之萱
      林清一
      林慶全
      林慶雲
      林慶豐
      簡林金鳳
      王國論
      王國章
      王國文
      林王春裡
      王仙李
      王素珍
      王陳双春
      陳庭彥
      陳庭卿
      陳秀碧
      陳米薏
      陳素玉
      陳彥志
      陳正忠
      陳福祥
      陳福全
      戴傳宗
      戴傳國
      戴萍玲
      戴美莉
      陳月娥
      陳順記
      陳顏阿粉
      陳珠珍
      陳指
      陳東波
      陳常吉
      陳施員
      陳文輝
      陳政國
      陳政源
      陳素珠
      陳素琴
      陳素霞
      陳素月
      陳仲翔
      陳穎哲
      張武生
      林張秋花
      黃張碧霞
      張快
      張美雲
      張雯雯
      朱陳金治
      陳宗寳
      林萬崑
      林萬全
      林許玉梅
      林明輝
      林明良
      林明忠
      陳黃美惠
      陳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併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
104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告陳黃美惠陳立偉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原判決宣判前之104年9月26日,至高雄市路竹地 政事務所申辦渠等繼承之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下 稱系爭1266地號)土地分割繼承登記,並登記為相對人陳立 偉所有,至渠等所繼承之同段1288地號土地則未辦理繼承登 記,原判決主文第八項、附表一編號13、附表三編號3 ,應 分別更正如附表一聲請更正內容欄、附表二、三所載,否則 地政機關無法為本件系爭合併分割共有物之登記,爰依法聲 請更正判決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規範明確。惟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 ,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 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 號、18年聲字 第307 號判例分別著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就系爭1266地號之合併分割方式,業已於原判決 載明相對人陳黃美惠陳立偉應辦理繼承登記之面積、權利 範圍,且為聲請人所不爭執,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基此 ,原判決內容與本院本來之意思,並無顯然不同亦無何等誤 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錯誤之情,聲請意旨所指,尚無理由,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附表一
┌────────────────┬────────────────┐
│原判決主文第八項 │聲請更正內容 │
├────────────────┼────────────────┤
│被告陳黃美惠陳立偉應就其被繼承│被告陳黃美惠陳立偉應就其被繼承│
│人陳料所有坐落高雄市田寮區崇西段│人陳料所有坐落高雄市田寮區崇西段│
│一二六六地號、面積一三000點0│一二八八地號、面積三九二四點二九│
│八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七二0之一及│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七二0分之一之│
│同段一二八八地號、面積三九二四點│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
│二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七二0分之│ │
│一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 │
└────────────────┴────────────────┘
附表二
┌───────────────────────────────────────────────────┐
│登記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
├──┬────────┬──────────┬──────────┬───────────┬─────┤
│編號│共有人姓名 │1267地號 │1266地號 │1288地號 │合併後面積│
│ │ ├────┬─────┼────┬─────┼─────┬─────┤(㎡) │
│ │ │權利範圍│面積(㎡)│權利範圍│面積(㎡)│權利範圍 │面積(㎡)│ │
├──┼────────┼────┼─────┼────┼─────┼─────┼─────┼─────┤
│13 │陳料 │0 │0 │0 │0 │1/720 │5.45 │23.51 │
├──┼────────┼────┼─────┼────┼─────┼─────┼─────┼─────┤
│13-1│陳瑞 │0 │0 │1/720 │18.06 │0 │0 │23.51 │
└──┴────────┴────┴─────┴────┴─────┴─────┴─────┴─────┘
附表三
┌────────────────────────────────────┐
│補償義務人:林萬全林萬崑
├──┬─────────────────┬───────┬───────┤
│編號│受補償權利人 │合併後面積 │補償金額 │
│ │ │(㎡) │(785元/㎡) │
│ │ │ │(元,元以下四│
│ │ │ │捨五入) │
├──┼─────────────────┼───────┼───────┤
│3 │陳料之繼承人:陳黃美惠陳立偉 │5.45 │4,278 │
├──┼─────────────────┼───────┼───────┤
│3-1 │陳立偉 │18.06 │14,177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