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05號
KSDM,105,訴,105,20160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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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曜同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林福容律師
      陳欣怡律師
被   告 高鋒銘
義務辯護人 王國論律師
被   告 林旻諄
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律師
      蘇志成律師
被   告 陳志興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廖傑驊律師
被   告 洪彥昇
選任辯護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曾竹茂
選任辯護人 黃敏哲律師
被   告 許豐泉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巫文利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鄭鈞懋律師
      陳姿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5年11月1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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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