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俊慶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石俊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01月、7月確定,並 於民國92年10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5年9月2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11年4月4日,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