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5年度,866號
KSDM,105,審交易,866,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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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進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進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 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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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