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5年度,388號
KSDM,105,審交易,388,201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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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信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緝
字第36號、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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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