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61號上 訴 人 黃崑龍(即黃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黃崑虎(即黃碧玉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黃玟諭被上訴人 黃棟樑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0月4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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