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81號
KSHV,104,上,81,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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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李穆生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被 上訴 人 邱毅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瑞圖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1 月
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5年8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邱毅林瑞圖應各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邱毅林瑞圖各負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上訴人林瑞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邱毅林瑞圖各於如附表一、二所示 時間,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TVBS無線衛星電 視台」(即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攝影棚參加如附表一、 二所示節目錄影時,於各該節目中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一、二),甚至直接指明地勇選礦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地勇公司)前遭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下稱高雄市環保局)於民國101年3月23日發文要求中國鋼 鐵股份有限公司等停止提供各類爐渣予地勇公司 (下稱斷料 令) 後,高雄市環保局旋於同年6 月1日下令發文取消斷料 令,係由訴外人許智傑、陳武進等人向伊不法關說而為之, 並稱伊有收受賄款,實已造成一般人誤認伊身為公職人員卻 接受關說而收受不法利益、未依法行政之負面評價,足以讓 社會大眾指摘伊為貪贓枉法之人,造成伊人格之社會評價被 貶低,致使伊之名譽受損。是被上訴人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



,造成伊之精神上痛苦,自應就其侵權行為各負新台幣(下 同)2500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 事以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第1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 判決:㈠邱毅應給付上訴人2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林瑞 圖應給付上訴人2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邱毅林瑞圖應 分別於本判決確定後30日內,以20級以上標楷體粗黑字體刊 登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第 (A1版)下半頁1 日。㈣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上訴人之答辯:
邱毅則以:伊於節目中所發表之系爭言論一,事前有經相當 查證,且上訴人並未向節目撥打澄清專線電話澄清伊所述內 容,又參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刑事判 決認定地勇公司之陳啟祥為爭取爐石合約,須行賄林益世, 則陳啟祥拜託許智傑、陳武進及上訴人取消斷料令,斷無未 交付分文即可得逞。又上訴人與訴外人吳銘圳葉雅強等人 所為之環保局弊案及洩密案,業經另案起訴,亦堪證實伊所 述均係事實,且所述內容均係公共議題,發表系爭言論一內 容亦為可受公評事項,復無過激言語,自不成立侵權行為。 退而言之,上訴人請求賠償之金額核屬過高,又其請求登報 道歉,亦違反憲法保障不表意自由及人性尊嚴,況現今距伊 發表系爭言論一已久,亦無登報道歉之必要等語。答辯聲明 求為判決:⒈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林瑞圖則以:伊因接獲未具名之郵件及民眾爆料,又經伊向 任職檢調之友人查證此弊案而獲知將有搜索行動,且向TVBS 電視台之工作人員即訴外人沈建宏劉惠卿二人求證,並閱 覽其二人之採訪紀錄,確認與伊掌握之人、事、時、地及金 額數字訊息相符,足認伊已盡查證義務。又上訴人為公眾領 域之公眾人物,伊所為系爭言論二之內容與重大公共利益有 關,上訴人之個人名譽應為必要之退讓。再由伊於101年7月 27日「新聞夜總會」預言上訴人及訴外人吳銘圳等人涉及弊 案,檢調將發動搜索等語,嗣即有搜索行動並約談上訴人, 益證伊有進行查證,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言論二內容為真 實,依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 保障,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縱認伊應負賠償之責 ,然上訴人請求賠償金額亦過高,且其請求登報道歉,除造



成社會騷動,並無其他助益,倘判決伊應賠償,各媒體爭相 報導,已足以回復上訴人名譽,是無登報道歉必要等語置辯 。答辯聲明求為判決:⒈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就部分敗訴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 、四項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 棄。㈡邱毅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林瑞圖 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邱毅林瑞圖應分 別於本判決確定後三十日內,以二十級以上標楷體粗黑字體 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 報(A1版)下半頁壹日。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 訴人答辯聲明均求為判決:上訴駁回。(上訴人就其向邱毅林瑞圖各請求2,450 萬元本息之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而 告確定)。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邱毅林瑞圖各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TVBS無線衛星 電視台」攝影棚參加如附表一、二所示節目(附表一編號6 節目名稱應為「2100全民開講」,原審判決誤繕為「2100掏 新聞」;附表一編號7 節目名稱應為「2100掏新聞」、「21 00全民開講」,原審判決漏列「2100全民開講」)錄影時, 於各該節目中發表如附表一所示系爭言論一、如附表二所示 系爭言論二。
㈡上訴人學歷為博士,目前擔任高雄市政府技監,月薪約89,7 65元,名下有土地及汽車。邱毅學歷為博士,目前擔任教授 ,月薪約6 萬元,名下有土地、房屋及汽車。林瑞圖為大學 畢業,目前擔任臺北市議員,月薪約126,675 元,名下有土 地及房屋。
五、兩造爭執事項為:㈠邱毅林瑞圖有無為妨害上訴人名譽之 侵權行為?㈡上訴人請求邱毅林瑞圖賠償精神慰撫金及登 報道歉,有無理由?如有,精神慰撫金以若干為適當?茲分 述如下:
邱毅林瑞圖有無為妨害上訴人名譽之侵權行為?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 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 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 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 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 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發表評論 意見與陳述事實性質不同,前者重在表達言論者主觀之認知 、感想或觀念,後者重在描述客觀事物之內容、態樣。易言 之,前者,言論之目的重在藉由其所發表之言論,說服閱聽 者接受其所傳達屬於言論者本身之認知、感想或觀念,所為 言論是否被閱聽者接受,亦為閱聽者對為言論者之人格(例 如能力、信用、知識等)評價問題,該背景事件之真實與否 ,並非閱聽者所重視。至於後者,言論之目的重在說服閱聽 者接受其所描述之事物為真實,因此,閱聽者就涉及該事物 之人、事、時、地、行為等內容之認識或評價,即會受言論 者之影響。因此,於評論意見之表達,與事實之陳述,對於 閱聽者而言,即有不同效應。對於涉及該事物之第三人所生 影響,亦有不同。故對於言論者所發表之評論意見或事實陳 述,自應適用不同之法律原則處理。要言之,評論意見之發 表,有助於對同一事物進行多角度觀察、認識與解釋,對於 該背景事件當事人可能發生之危害,通常較為輕微,故法律 對於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之人應予更大限度之保護。反之,事 實之陳述,固亦有助於真相之發現,但非真實之陳述,極易 使事件有關之人受到危害,因此,法律必須就陳述事實之言 論自由與事件當事人權利保護(尤其名譽、信用等與社會評 價有關之權利)間,取得平衡。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 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 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或可得 而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 偽之事實,仍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應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意見與事實混合時,則應分別判斷,若陳 述事實為真實時,應就其意見表達認定是否具不法性。反之 ,若陳述者不能證明為真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查證義務,則 應負侵害他人名譽的責任。又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 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 論,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固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 然究不得摭取所得資訊之片斷,任意結合其他非真實之事實 而為言論發表或評論,致損及他人之名譽,否則仍應令負侵 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九



一號民事判決參照)。
⒉本件邱毅林瑞圖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附表一、二 所示節目中為系爭言論一、二之情,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 真實。又上訴人主張邱毅林瑞圖所為系爭言論一、二,足 以毀損伊之名譽,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 ,並刊登道歉啟事於報紙,以回復名譽等情,惟為被上訴人 以前揭情詞否認置辯,是自應審酌被上訴人二人所為系爭言 論一、二,僅係單純意見之評論或係兼有為事實之陳述,又 被上訴人陳述事實時,是否真實,有無盡相當之查證義務再 為陳述,始得以認定被上訴人為系爭言論一、二是否具有不 法性,應負侵害他人名譽之責。
⒊經查,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涉嫌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 啟祥所交付之賄款而非法關說其公司事務,經最高法院檢察 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嗣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判處林益世 涉犯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等情 ,有前揭判決節本在卷可稽,且為上訴人所自承(見原審卷 一第113 頁);再高雄市環保局於101 年3 月23日以高市環 局廢管字第10133023600 號函命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世 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中鋼機 械股份有限公司龍慶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海光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在地勇公司未有效、積極去化大量堆積金屬礦渣之前, 嚴禁再交付各類爐渣予地勇公司;其後高雄市環保局於同年 6 月1 日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136096700 號函將前開函文 作廢,亦有該等函文在卷可佐(即斷料令與取消斷料令,見 原審卷一第70、76頁);又訴外人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樓基中等人因涉嫌於勞務採購案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或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 利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2557 、23882 、31968 及31969 號提起公訴,嗣經由原審刑事庭以101 年度矚訴字第1 號、 103 年度訴字第943 號判決張花冠等人犯該判決附表二所示 之罪,經張花冠等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等節,亦有 前揭起訴書及判決書節本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二第56至178 頁、本院卷一第185 頁以下);另上訴人、吳銘圳涉犯刑法 第132 條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2926 號、102 年 度偵字第17914 號提起公訴,現由原審刑事庭審理中,並有 該起訴書在卷可佐(見原審卷二第219 至228 頁、本院卷二



第6 至11頁),上開各情並為兩造所未爭執,應可認定。 ⒋就邱毅林瑞圖所為系爭言論一、二,足以毀損上訴人之名 譽,分述如下:
邱毅部分:查,邱毅於高雄市環保局發出前開斷料令及取消 斷料令後,分別於附表一之節目中為系爭言論一,其中於① 10 1年7 月6 日「2100掏新聞」、「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 發表:陳啟祥認為是林益世在搞鬼,再加上高雄環保局開出 了罕見的斷料令,找了5 批藍營議員去找環保局長李穆生都 沒用,第六批就找了許智傑委員幫忙,許智傑就找了在高雄 被稱為國舅的大咖,就擺平了環保局(以下被上訴人所稱之 環保局即高雄市環保局),禁令就取消了。許智傑…讓環保 局在6 月1 日廢止斷料,環保局長便短時間內態度改變,許 智傑有沒有找陳菊的弟弟(陳武進)替你向環保局長說明? 有可能從簽約到之後斷料都是免費的嗎?等語;②101 年7 月8 日「2100掏新聞」、「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發表:環 保局長說與許智傑見面非5 月底,李穆生又說謊了啦,許智 傑說在幾波議員之後,能夠讓李穆生同意的就是陳武進,之 前連開會的時候李穆生都可以缺席,所以議長在暴怒呀等語 ;③101 年7 月9 日「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發表:3 月23 日環保局用史無前例的嚴禁的函文,陳啟祥找了五波民代都 失敗,許智傑大概5 月底去關說李穆生,陳菊的弟弟就扮演 關鍵角色,很奇妙的,5 月30日環保局就有內簽通過對6 月 1 日發的公文,李穆生說他是5 月31日收到地勇的改善計畫 的唷!那其中的疑竇在哪?應該就很清楚了。江湖是有行情 的,成功有成功的價碼等語。④101 年7 月11日「2100掏新 聞」、「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發表: 環保局可以勒令他停 業的,結果環保局採了一個虛假的斷料公文!誰去幫陳啟祥 ,誰去幫地勇陳情,…,第六波關鍵的,是環保局長李穆生 轉向的,就是許智傑。環保局長李穆生是非常難剃頭的,許 智傑沒有找上陳武進,許智傑沒有先去找了李昆澤,然後介 紹了陳武進,這個李穆生會同意環保局的斷料禁令最後取消 等語。⑤於101 年7 月30日「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發表: 能夠管得動李穆生的只有陳菊的弟弟陳武進,許智傑到環保 局兩次關說,…斷料以後,緊接著發了一紙很奇怪的公文, 照講環保局應該對地勇長期污染,被開過11次罰單的地勇, 應該給他斷水斷電,勒令停工啊!為什麼發了一紙虛文,叫 中鋼跟其他的公司,來給陳啟祥斷料?然後緊接著就有六波 的民意代表,絡繹不絕的到環保局,去進行關說。而最後在 5 月31日,整個環保局轉向,把這份斷料的公文取消,中間 的問題在哪裡?李穆生其實無意中已經透露了,3 月5 日帶



了五個友人到享溫馨KTV 的包廂裡去等語;⑥101 年8 月1 日「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發表:李穆生原來是臺南縣環保 局局長,因為永生弊案被起訴,丟了官,被陳武進拉到高雄 擔任環保局長,昨天壹週刊問他,他的聲明是沒有向陳啟祥 索賄,那有沒有收賄呢?李穆生基本上、吳銘圳都是高雄陳 菊弟弟陳武進整個進行所謂的環保工程綁標集團的核心人物 。李穆生又說他在3 月5 日帶了五個友人到高雄五福二路的 享溫馨KTV 。那五個友人是誰?明明那天下午就在開會,要 決定要不要對地勇用行政命令斷料。你那五個友人是誰?斷 料的目的何在?等語;⑦101 年8 月2 日「2100掏新聞」、 「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發表:李穆生原來是臺南縣環保局 局長,因為涉案,丟了官,他希望能進入陳菊陣營,就找了 葉雅強去找陳菊,…而葉雅強就透過陳武進李穆生介紹給 陳菊,成功了,擔任環保局長。所以李穆生葉雅強、陳武 進就成為一個非常的金三角關係,接著再從宜蘭拉進了吳銘 圳,就成了堅強的四人幫,四人幫的頭是陳武進,環保局長 握有行政權的叫李穆生,廠商代表叫葉雅強、學者專家代表 叫吳銘圳,成為堅強的綁標四人幫等語,而上開①至⑤言論 之字裡行間明確或暗示、影射指稱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 之取消斷料令,係透過許智傑找到陳武進,由陳武進向上訴 人下指令而取消,且其間與地勇公司之陳啟祥私下達成不可 能是免費密約,暗示或影射上訴人、許智傑、陳武進等人有 自陳啟祥處取得不法金錢利益,致使任何一般人產生陳武進 、許智傑、上訴人等人對地勇公司斷料一案中,從中施以手 腳並有獲取金錢之情,自已破壞上訴人之名譽;又其中⑥、 ⑦言論之字裡行間,除兼有陳述上訴人受陳武進指示取消斷 料令及取得不法利益外,並表示上訴人、陳武進是高雄市環 保工程綁標案之集團人物,陳武進又因與陳菊之親戚關係而 得以綁標、收賄,致使一般人產生上訴人與陳武進等人係高 雄市環保工程之綁標核心人物,並有收賄之負面印象;惟關 於地勇公司之斷料事件,前經陳啟祥自首行賄,經特偵組檢 察官偵查後,已對林益世提起公訴及判刑在案,已如前述, 而對上訴人偵查有無涉犯地勇公司斷料事件,則以查無具體 犯罪實據而予以簽結,此有最高法院檢察署書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51頁),並由邱毅提出各起訴書或判決書為證 ,亦均未論及上訴人或陳武進因涉及地勇公司斷料或取消斷 料事件,因而涉犯貪瀆收賄罪嫌,或上訴人與陳武進有組成 任何綁標集團之事實,足見邱毅所為系爭言論一,顯屬不實 ,並已破壞上訴人之名譽至明。
林瑞圖部分:查,林瑞圖於取消地勇公司之斷料令後,分別



於附表二之節目中為系爭言論二,其中①於101 年7 月6 日 「新聞夜總會」節目中發表:那個姓陳(指陳武進)的跟陳 菊關係深厚,政策才會急轉彎啦,公文反應怎麼這麼快,一 定要有強力人士,…,地方政府一定有拿錢,跟陳菊關係深 厚的人被拜託去跟環保局「喬」等語;②於101 年7 月7 日 「週末開講」節目中發表:陳啟祥確實有去找過國民黨民進 黨,立委也有找,但找林國正沒有用,許智傑才有用,許智 傑透過陳菊的弟弟(指陳武進)以及高雄市三個議員去跟環 保局溝通,所以才會有5 月30日的公文,大轉彎,6 月1 日 才會說公文無效等語;③於101 年7 月27日「新聞夜總會」 節目中發表:環保局官員他們說有6 張公文,為什麼政策急 轉彎?其實都是李穆生交辦的。同樣的動作、而且為什麼、 等一下我再講李穆生跟許智傑立委的弟弟許智善到底收了多 少錢,陳武進到底他這個金額是多少,這光碟都有講,…。 但是陳武進卻是給了高雄市環保局局長李穆生30萬,…,給 這些人去喝涼水而已,李穆生也算是他底下的人啊!…,叫 那些官員把這個政策急轉彎、把這些公文政策急轉彎等語; ④於101 年7 月30日「新聞夜總會」節目中發表:為什麼上 禮拜我會講到高雄市環保局局長收了陳武進拿給他30萬,許 智傑立法委員的弟弟許智善,為什麼陳武進為什麼也拿給他 30萬,這個裡面我已經挑明,而且都已經把數字都已經清楚 了,那你要叫我怎麼講?他跟陳啟祥去交代李穆生呀!,這 一段連繫可能特偵組還在追蹤,才能追到環保局局長呀等語 ;⑤於101 年8 月1 日「新聞夜總會」節目中發表:今天說 我已經講陳武進拿給你(指上訴人)30萬,而且是公開講了 好幾十遍,那你應該要告我。那你今天說要辭職,這個叫斷 尾求生,那你保護陳菊,給你的提拔之恩等語,足見林瑞圖 於系爭言論二之部分字句字裡行間暗示上訴人因許智傑、陳 武進介入,並有收受地勇公司陳啟祥之賄賂,致使陳武進向 上訴人下指示,上訴人再對高雄市環保局下屬指示發出對地 勇公司取消斷料令,造成一般人產生對上訴人有因許智傑、 陳武進介入地勇公司斷料事件而受非法關說及上訴人有收受 不法款項,並產生上訴人有為貪贓枉法之負面印象。惟承上 所述,上訴人或陳武進並無因地勇公司遭斷料或取消斷料事 件,因而涉及接受不法關說、收受款項及涉犯貪瀆罪嫌,且 亦無與陳武進組成綁標集團之事實,足見林瑞圖所為系爭言 論二,亦顯屬不實,並足以破壞上訴人之名譽。 ⑶綜上,被上訴人二人所述之系爭言論一、二,字裡行間已影 射或直指上訴人與陳武進等人收取環保業者地勇公司陳啟祥 之賄賂,介入影響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斷料之決策,甚



或非法控制南部地區公共工程招標事宜,在一般社會通念客 觀上,足使一般民眾產生對上訴人為接受不法業者關說並涉 及貪贓枉法之負面印象,故被上訴人二人所發表之系爭言論 一、二,足以貶損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客觀上已足以毀 損上訴人之名譽。
⒌被上訴人未能證明系爭言論一、二所述之事實為真實,且在 發表系爭言論一、二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自應負侵權行為 之責:
邱毅雖辯稱:伊於附表一之節目中所發表系爭言論一,事前 有向謝龍介涂榮徵及楊秋興等人查證,且上訴人未向節目 撥打電話澄清;而陳啟祥為爭取爐石合約,須行賄林益世款 項,則陳啟祥拜託許智傑、陳武進及上訴人取消斷料令,斷 無未交付分文即可得逞;又由吳銘圳葉雅強之調查筆錄及 上訴人遭起訴洩密罪,足認其有盡查證義務及所述屬實云云 ,並提出謝龍介等人筆錄及吳銘圳葉雅強之調查筆錄為證 。然依陳啟祥於高雄地檢署101 年度他字第5901號案件中證 稱:地勇公司被高雄市環保局發公文斷料後,伊有找民意代 表去陳情環保局發文斷料並無法源依據。最後找劉德林議員 跟中鋼環保處的陶錫富處長去環保局開會。許智傑是伊找的 。斷料這件事,伊完全沒有跟陳武進接觸,伊不認識他。許 智傑沒有去找過陳武進,聽說許智傑是去找環保局長李穆生 問斷料是否適當。與環保局開會時,環保局已經知道他們違 法,所以又馬上發了公文到中鋼去說要廢止斷料令等語(見 高雄地檢署101 年度他字第5901號卷第122 至123 頁,原審 卷三第76頁)。是依陳啟祥所述,足見其未與陳武進接觸, 許智傑亦未透過陳武進介入斷料事件,而是陳啟祥劉德林 議員跟中鋼環保處的陶錫富處長去環保局開會,因環保局在 開會時已知違法,故馬上發文到中鋼廢止斷料公文。又陳啟 祥所述上情,與卷附之聯合會勘紀錄、101 年6 月4 日高雄 市環保局函檢附101 年5 月22日與地勇公司及中鋼公司協調 會簽到表結論暨101 年6 月1 日高雄市環保局函(即取消斷 料令)之內容(見原審卷一第75至78頁)大致相符,且特偵 組就地勇公司斷料事件,亦查無上訴人犯罪實據而簽結,已 如上述,足見邱毅所為系爭言論一關於陳武進、上訴人收取 環保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之賄賂,致影響高雄市環保 局對地勇公司下取消斷料令決策等事實陳述部分,難認與事 實相符。另觀諸邱毅提出之謝龍介涂榮徵、楊秋興及戴德 銘等人之證述筆錄,其中證人謝龍介於原審刑庭審理時證稱 :邱毅問伊李穆生陳武進之事,伊僅稱李穆生曾擔任前臺 南縣環保局長,並有親戚為名主持人,並未提及任何陳武進



或地勇案之具體事實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2頁);證人楊秋 興於原審刑事庭審理中證稱:伊於邱毅先前參選立委時曾介涂榮徵邱毅認識,選舉完後即很少與邱毅接觸,迄於到 庭作證前約2 週曾在餐會場合遇到邱毅並討論地勇公司以4 千萬元處理事情之事,在此餐會之前邱毅並未向伊問及此事 ,伊也不記得邱毅是否曾表示有向涂榮徵查證陳武進、李穆 生及許智傑等人與斷料案之關連等語(同上卷第99頁);證 人涂榮徵於原審刑庭審理時證稱:伊在地勇案發生前曾跟邱 毅提及陳武進常在享溫馨KTV 休息,然未提及其在該KTV 包 廂內『喬』環保局之事;不知道陳武進有無介入市政府的業 務,沒有向邱毅提到陳啟祥陳武進去環保局溝通的事情等 語(同上卷第95、96頁);證人戴德銘於102 年度偵字第97 18號案件中證稱:沒有提到陳武進把上訴人找來擔任環保局 長,是陳菊從楠梓加工區找上訴人擔任環保局局長,後來名 嘴在電視上講後,開始流傳上訴人是陳武進引進,他們消息 來自哪些,要問他們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84 頁背面、285 頁),足見上開筆錄之各證人證述,均無向邱毅提到上訴人 係陳武進引進高雄市政府擔任環保局長,及邱毅於發表系爭 言論一前,向其等查證或其等向邱毅提及地勇公司負責人陳 啟祥找陳武進不法關說上訴人而介入地勇公司之斷料決策, 足見上開證人筆錄,顯無法佐證邱毅發表系爭言論一之前, 已盡查證義務而為陳述及評論,及其所爆料關於地勇公司取 消斷料令暨上訴人與陳武進組成綁標四人幫等事實之陳述屬 實至明。
⑵另邱毅雖提出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函、訴外人葉雅強吳銘圳調查筆錄、起訴書、他案判決書及「高雄狠角色週 報」或其他新頭殼newtalk 等新聞報導為證,惟該等報紙或 刊物刊載內容,是否絕未摻以記者或報社編輯個人意見而與 事實完全相符,揆諸日常經驗法則,已非無疑竇,且所刊載 之訊息如非由證人在有偵查或審判權之人員面前以言詞陳述 ,又非由法院依直接審理方式加以調查,該證據資料應難認 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94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故上開報載內容,已難認有證據能力,且既非邱毅自 行查證,多數報導又在邱毅發表系爭言論一之後,無法證明 邱毅有於為系爭言論一之前,已盡查證之義務。邱毅於本院 雖辯稱其係向某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官查證,該調查官因參 與偵辦高雄市環保局弊案,並對陳武進、上訴人之行動蒐證 及跟監,且提供吳銘圳葉雅強之101 年8 月15日、101 年 8 月6 日、101 年9 月20日於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節本供參 ,伊乃為系爭言論一;又由伊嗣後提出高雄地檢署起訴張花



冠、葉雅強吳銘圳等人之起訴書或判決書,亦足以證明其 指摘或陳述均係真實,且具公共性,不成立侵權行為云云。 惟查,邱毅並未提出該調查官之姓名以供傳訊,並確認其有 盡查證義務之情;又其提出之調查官所提供之葉雅強、吳銘 圳之調查筆錄,均在邱毅為系爭言論一之後所製作,顯無足 以佐證於系爭言論一前,已得提供該調查筆錄之資訊予邱毅 參酌,自難佐證邱毅於事前已盡查證義務並有確實之消息來 源始為系爭言論一。另邱毅雖引用張花冠葉雅強吳銘圳 等人經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及判刑之起訴書及判決書,暨該 署於103 年8 月5 日對上訴人及吳銘圳等人起訴涉犯洩密罪 之前開起訴書,以證所辯屬實,然觀之張花冠等人遭起訴及 判刑之判決書之犯罪事實,或上訴人與吳銘圳遭起訴涉犯洩 密之犯罪事實,核與地勇公司取消斷料令事件無涉,其間亦 未論及上訴人有與陳武進組成綁標四人幫之集團等內容,而 張花冠等人遭起訴或判決,未見上訴人名列其上,且事涉嘉 義縣政府環保局之勞務採購案,與邱毅發表上訴人與陳武進 組成集團就高雄市環保局工程綁標之言論並不相干,而高雄 地檢署亦認上訴人並無涉犯貪污犯行,或與吳銘圳具有共犯 關係,且為不起訴處分(見本院卷二第11、12頁);又邱毅 所指之前開起訴書及判決書,均在邱毅為系爭言論一之後, 顯無從佐證其為系爭言論一前,已盡查證之責,及發表系爭 言論一之上開事實陳述為真。則邱毅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任 意結合上訴人與陳武進間有金錢關係之不實資訊,自非善意 發表言論,故其所為應係傳述不實事實,並非可認為是屬言 論自由保障範圍之評論,且足以毀損上訴人之名譽,依上開 說明,邱毅自應負侵權行為之責。
林瑞圖雖辯稱:伊於林益世案爆發後因先接獲他人檢舉信函 ,其後由高雄市政府內部人員提供環保局公文資料,得知地 勇公司斷料令轉折過程,上節目前更有先向「新聞夜總會」 節目製作人沈建宏劉惠卿查證,得知渠等亦有獲知相同內 容之訊息,才會在節目上發表該等言論云云。然查:林瑞圖 縱有接獲檢舉信函或民眾爆料指稱上訴人不法涉入地勇公司 案,惟接獲檢舉本身僅係消息來源之說明,並不得因而遽謂 林瑞圖已有查證該等消息內容之真實性。又林瑞圖所稱檢舉 信函之真實性本有待檢驗,惟林瑞圖以須保護消息來源為由 ,始終未提供該等信函具體內容及檢舉人年籍資料,亦未指 明所稱高雄市政府內部人員為何,且其提供檢舉人寄送之卷 附公文內容(見原審卷一第75至78頁),僅可看出高雄市環 保局有進行會勘,及與地勇公司、中鋼公司召開協調會後, 決定取消斷料令,已如前述,並無林瑞圖指稱上訴人涉有不



法收賄等情事,無從認定林瑞圖已盡查證義務,其亦未提供 資料予法院調查其發表之系爭言論二為真實。又證人沈建宏 與證人劉惠卿固於原審刑事庭到庭證稱彼等於錄製節目前, 曾先行對相關人士進行採訪等語;惟據證人即當時「新聞夜 總會」節目製作人沈建宏於原審刑事庭審理時證稱:節目針 對地勇公司斷料令議題在製播時主要有3 個消息管道,即自 家新聞台記者採訪、其他新聞媒體報導及節目來賓提供,並 先請組內製作人劉惠卿進行採訪,就伊印象所及,曾與林瑞 圖討論過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爐渣案公文轉折過程,亦 曾由伊或劉惠卿劉惠卿採訪所得資訊與林瑞圖交換意見, 但前開討論之時間點係在節目前後伊已忘記,林瑞圖斯時有 表示其均經相關查證,據伊所知林瑞圖所提供訊息與節目自 行取材內容差異不大,惟並未特別告知林瑞圖此點,至多僅 是在節目播出後稍微提及此事,伊本人並未將劉惠卿採訪手 寫內容提供予林瑞圖,「事後」伊請劉惠卿將手寫部分資料 記錄下來,劉惠卿有給伊看電腦打字的電子檔等語(原審10 2 年度自字第2 號卷二第142 至150 頁、原審卷一第89頁背 面至第93頁),及證人劉惠卿於原審刑事庭審理證稱:「新 聞夜總會」節目開播前會詢問來賓就各該討論議題所知訊息 為何,基本上會相信來賓已透過個人管道進行查證,不會事 先與來賓預演節目內容,亦不會將節目採訪內容預演讓來賓 知悉,伊不確定就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斷料令議題於節 目開播前有無和林瑞圖討論過,針對此議題伊有自行私下進 行採訪並製成手稿,惟節目開播前伊並未告知林瑞圖有採訪 手稿之事,更遑論將之交付林瑞圖,至於林瑞圖所取得手稿 影本應係節目播出一段時間、該案已無討論價值而製作單位 欲清理資料時,才會提供他人使用等語(同上刑卷第43至50 頁、原審卷一第96至99頁頁)觀之,可徵前揭節目各次播出 前僅先設定討論議題予來賓知悉,未預設討論方向甚至預作 演練,且依前開證人證言亦未足以證明林瑞圖於各次節目開 播前有就其發表具體言論內容逐一向節目製作人確認是否屬 實,則縱經林瑞圖於原審審理時提出劉惠卿製作之採訪手稿 影本,然依劉惠卿之證述,此採訪手稿應係附表二所示節目 播出後方始取得,且沈建宏若有提供電腦稿資料,亦應係事 後作成方可能提供,自無足證明林瑞圖於發表系爭言論二之 前,曾就該等言論所指摘之事實與電視台人員採訪所獲訊息 相互勾稽比對,更遑論有進一步合理查證之舉;縱認TVBS電 視台之人員曾先採訪其他民代或高雄市政府員工,此亦屬TV BS電視台工作人員為節目所為前置作業準備工作,該採訪內 容亦無從判斷是否全為受採訪者之所親自見聞,林瑞圖自不



得執電視台所做之準備工作,挪以證明自己已有盡查證義務 ,何況林瑞圖並未提出於上開節目開播前,與製作單位的訪 談紀錄互相比對之資料,自難認其得以製作單位之手稿為其 盡查證義務之證明,或謂其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 。另林瑞圖稱其前已向檢調之友人查證,否則如何能預測將 發動搜索云云,惟林瑞圖所稱之檢調搜索行動,實與地勇公 司之斷料案不具關聯性,是自不得以其於媒體上所發表此部 分資訊,與檢調事後之搜索工作相吻合,即謂其言論為真實 或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基上所述,難認林瑞圖主觀上有相 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且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則林瑞圖 任意結合他人檢舉或耳聞之不實資訊而為發表,自非善意發 表言論,故其所為,並非可認為是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之評 論,且足以毀損上訴人之名譽,依上開說明,自應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
⑷至於林瑞圖雖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 208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22 3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7 號刑事判 決林瑞圖無罪確定,以證明其所發表系爭言論二,係已為合 理查證,並非侵權行為云云。惟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刑事判 決所認定林瑞圖發表之言論時間,本與系爭言論二之時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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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慶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