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312號
KSHV,104,上,312,2016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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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周高秀
被上訴人  周高俊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8,2
8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15,472 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
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
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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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