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蘇蔡美
被 告 邱傳發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105 年度上訴字第240 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引用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所載事實。爰求為: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惟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本件被告邱傳發被訴加重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 ,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 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憲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