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財庫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
執聲付字第4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財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林財庫前犯偽造貨幣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 年9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9 年5 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