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建上字,105年度,8號
HLHV,105,建上,8,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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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8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大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玲華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 理人 黃健弘律師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陳勝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訴部分
提起附帶上訴,核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
萬7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茲限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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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