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繼續執行刑前強制工作但不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58號
TNHM,105,聲,758,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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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姜志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但不免其刑之執行(105 年執聲字第3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志豐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處分人姜志豐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 度上易字第160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並應於刑之執 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受處分人自民國10 3 年7 月17日開始執行前開強制工作迄今已執行2 年又2 月 餘。茲查受處分人於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執行 機關認無執行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 除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 例第5 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 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但不免其刑之執行等語。二、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 行以三年為期。但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 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 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 人,執行滿一年六個月,已晉入第一等,其最近六個月內, 每月得分在22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 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 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亦規定甚明。三、經查,本案受處分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易 字第160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受處分人自103 年7 月17 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執行逾2 年等情,有本院上開 案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竊盜犯 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又受處分人執行強制工作處分期間,自105 年7 月起 晉入第一等,最近六個月累進處遇得分均在22分以上,有法 務部105 年9 月1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5240 號函及法務部 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 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在卷足憑,堪認受處分人確已符合 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要件。本院核閱卷證,認聲請 人聲請裁定免除受處分人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但不免其刑



之執行,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玟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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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