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鍵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就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497
號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20
0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956
、4082號),經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累犯之刑(聲
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聲字第32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497 號被告江鍵德犯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各更定其刑如附表編號1 至15「更定後之宣告刑」欄所載。附表編號1 至4 各罪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5 至15各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函以受刑人江鍵德前因搶奪罪1 年 8 月之有期徒刑及強盜、偽文、竊盜、搶奪等罪9 年10月之 有期徒刑,合計有期徒刑11年6 月,刑期自民國92年10月2 日起至104 年1 月31日止,入臺南監獄執行,並於100 年7 月19日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原為103 年7 月29日,嗣因減 刑,檢察官乃變更假釋期滿日期為102 年9 月26日,致受刑 人於102 年9 月26日假釋屆滿後之103 年1 月6 日至19日再 犯搶奪等罪,係屬假釋期滿後5 年內再犯罪,符合累犯之構 成要件,宜論以累犯為宜等語。
㈡經核受刑人所犯貴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497 號刑事判決所示 搶奪等罪與累犯規定之要件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執行而赦 免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 其刑至2 分之1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 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 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前段亦 有明文之規定。
三、經查:
㈠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所謂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專指有審理事實職權之第一 、二審法院而言,不包括第三審法院在內(司法院院字第15 71號解釋意旨參照)。至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 旨所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 法第484 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 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 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 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 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 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 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 裁判之法院」等旨。係就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諭知該裁 判之法院」所為之闡釋,二者有別(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 字第281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15罪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後,被告江鍵德不服,提起 上訴,經本院實體審理後,撤銷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9號所 示搶奪部分及關於搶奪罪之定執行刑部分,其餘部分(即附 表編號1 至8 、10至15部分),則以被告上訴無理由,駁回 被告之第二審上訴,被告不服,復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 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850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確 定,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至20頁)。是依 上開說明,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本院,檢察官就 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更定累 犯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查受刑人江鍵德前因搶奪罪(新法初犯),被判處有期徒刑 1 年8 月確定,及強盜、偽造文書、竊盜、搶奪等罪(新法 再犯),被判處有期徒刑9 年10月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 刑11年6 月,於92年10月2 日入臺南監獄執行,刑期終結日 為104 年1 月31日,並於100 年7 月19日假釋出監,縮刑期 滿日原為103 年7 月2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29頁)。 ㈢後因受刑人前案搶奪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部分,業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減為有期徒刑10月,嗣檢察官變更保護管束屆滿日期為102 年9 月26日在案,亦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104 年5 月1 日法矯字第10403004160 號函附卷足憑 (見本院卷第9、21至29頁)。
㈣準此,受刑人於102 年9 月26日假釋屆滿後之103 年1 月6
日至19日再犯附表編號1 至15之搶奪等15罪(即本案定應執 行之有期徒刑5 年2 月部分),係屬假釋期滿後5 年內再犯 罪,自均為累犯,原確定判決就此部分未依法論以累犯,茲 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法院即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 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上揭規定,更定其刑如附表各編 號「更定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並諭知附表編號1 至4 各罪 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附表編號5 至15各罪所處不得易 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1 至4 竊盜罪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編號5 至15搶奪罪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易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編│ │ 犯 罪 事 實 │ │ │
│ │被害人├───────────────────┤宣 告 刑│更 定 後 之 宣 告 刑 │
│號│ │ 證 據 名 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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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邱怡媜│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竊盜罪│江鍵德犯竊盜罪,累犯,│
│ │ │年1月6日晚間 8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處有期徒刑貳│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路000號前,見停放在該處之邱怡媜(民│月,如易科罰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國00年生)所騎乘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機│,以新臺幣壹仟│算壹日。 │
│ │ │車之鑰匙插在機車電門上未取下,乃以逕自│元折算壹日。 │ │
│ │ │將該機車騎走之方式,竊取該機車,得手後│ │ │
│ │ │逃逸。 │ │ │
│ │ ├───────────────────┤ │ │
│ │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資料│ │ │
│ │ │ 1紙(附於警卷第20頁)。 │ │ │
├─┼───┼───────────────────┼───────┼───────────┤
│2│林新章│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竊盜罪│江鍵德犯竊盜罪,累犯,│
│ │ │年1月7日晚間10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處有期徒刑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路000號前,見停放在該處之林新章(民│月,如易科罰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國00年生)所騎乘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機│,以新臺幣壹仟│算壹日。 │
│ │ │車之鑰匙插在機車電門上未取下,乃以逕自│元折算壹日。 │ │
│ │ │將該機車騎走之方式,竊取該機車及機車置│ │ │
│ │ │物箱內之存摺1本,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1.林新章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 │ │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紙(附於警卷│ │ │
│ │ │ 第37頁至第38頁)。 │ │ │
│ │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2│ │ │
│ │ │ 紙(附於警卷第39頁至第40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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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莉萍│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竊盜罪│江鍵德犯竊盜罪,累犯,│
│ │ │年 1月10日14時42分許,在臺南市○區○○│,處有期徒刑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路000號前,見停放在該處之王莉萍(民國00│月,如易科罰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年生)所騎乘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機車之│,以新臺幣壹仟│算壹日。 │
│ │ │鑰匙插在機車電門上未取下,乃以逕自將該│元折算壹日。 │ │
│ │ │機車騎走之方式,竊取該機車及機車置物箱│ │ │
│ │ │內之現金 6千元、身分證、健保卡、郵局提│ │ │
│ │ │款卡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1.王莉萍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 │ │
│ │ │ 輸入單(附於警卷第49頁)。 │ │ │
│ │ │2.失竊現場勘察表(附於警卷第50頁)。 │ │ │
│ │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附於警卷第51頁)。 │ │ │
├─┼───┼───────────────────┼───────┼───────────┤
│4│王建智│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竊盜罪│江鍵德犯竊盜罪,累犯,│
│ │ │年1月18日下午4時55分許,在臺南市○○區│,處有期徒刑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街000號前,見停放在該處之王建智(民│月,如易科罰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國00年生)所騎乘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機│,以新臺幣壹仟│算壹日。 │
│ │ │車之鑰匙插在機車電門上未取下,乃以逕自│元折算壹日。 │ │
│ │ │將該機車騎走之方式,竊取該機車及機車置│ │ │
│ │ │物箱內許維仁之身分證1張、汽機車駕照2張│ │ │
│ │ │、健保卡 1張、○○銀行、○○商業銀行存│ │ │
│ │ │摺各 1本與提款卡各1張、○○銀行信用卡1│ │ │
│ │ │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1.王建智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 │ │
│ │ │ 車駕駛人資料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 │ │
│ │ │ 尋電腦輸入單(附於警卷第81頁至第83頁)│ │ │
│ │ │ 。 │ │ │
│ │ │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幀(附於警卷第84頁│ │ │
│ │ │ 及第85頁)。 │ │ │
│ │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派出所受│ │ │
│ │ │ 理汽、機車失竊案件分析檢核表 (附於警│ │ │
│ │ │ 卷第86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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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巫宜靜│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 │年1月6日晚間10時許,騎乘上開竊得之編號│,處有期徒刑拾│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1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 │路000號前路段時,趁騎乘機車之巫宜靜(民│ │ │
│ │ │國00年生 )不及抗拒及防備之際,出手奪取│ │ │
│ │ │巫宜靜置放於機車車頭置物籃內之粉紅色皮│ │ │
│ │ │包1只 (內有現金1,600元、健保卡、郵局提│ │ │
│ │ │款卡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1.巫宜靜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 │ │
│ │ │ 派出所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附於警卷第2│ │ │
│ │ │ 4頁)。 │ │ │
│ │ │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幀(附於警卷第25頁│ │ │
│ │ │ 至第26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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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瓊珠│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 │年1月6日晚間10時50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處有期徒刑拾│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編號1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 │○街○○陸橋下,趁林瓊珠(民國00年生)騎│ │ │
│ │ │乘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機車準備在該處│ │ │
│ │ │停車時,乃伸手轉動該機車電門上之鑰匙,│ │ │
│ │ │待林瓊珠轉頭觀看,因而不及抗拒及防備之│ │ │
│ │ │際,出手奪取林瓊珠置放於機車腳踏墊處之│ │ │
│ │ │深紅色手提包1只(內有皮夾1個,現金6,500│ │ │
│ │ │元,健保卡、身分證、駕照各 1張,臺灣銀│ │ │
│ │ │行金融卡、郵局金融卡、合作金庫金融卡各│ │ │
│ │ │1張,行動電話1支,平板電腦1部),得手後│ │ │
│ │ │逃逸。 │ │ │
│ │ ├───────────────────┤ │ │
│ │ │1.林瓊珠之照片6幀(附於警卷第30頁、第31│ │ │
│ │ │ 頁及第33頁)。 │ │ │
│ │ │2.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於警卷第32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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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林芮婧│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 │年1月7日晚間11時10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處有期徒刑玖│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編號2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 │○路與○○路口時,趁騎乘機車搭載友人之│ │ │
│ │ │林芮婧(民國00年生)停車等待紅燈,因而不│ │ │
│ │ │及抗拒及防備之際,出手奪取林芮婧置放於│ │ │
│ │ │機車腳踏墊處之黑色圓形包1只( 內有皮夾1│ │ │
│ │ │個、現金約 1,000元、化妝包、眼鏡盒及些│ │ │
│ │ │許證件等物品),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1.林芮婧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莊敬│ │ │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附於警卷│ │ │
│ │ │ 第43頁)。 │ │ │
│ │ │2.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附於警卷第│ │ │
│ │ │ 第44頁)。 │ │ │
│ │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連續搶奪│ │ │
│ │ │ 案第3號查緝專刊(附於警卷第162頁至第│ │ │
│ │ │ 16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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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鄭秋韻│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 │年1月9日晚間 7時12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處有期徒刑拾│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編號2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 │○○街與○○○路路口時,趁騎乘車牌號碼│ │ │
│ │ │為000-000號機車之鄭秋韻(民國00年生)減│ │ │
│ │ │速準備停等紅燈,因而不及抗拒及防備之際│ │ │
│ │ │,出手奪取鄭秋韻置放於機車腳踏墊處之黑│ │ │
│ │ │色手提包1只(內有行動電話1支、皮套1個、│ │ │
│ │ │皮夾 1個、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照、機│ │ │
│ │ │車駕照各1張及現金61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1,鄭秋韻案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幀(附於│ │ │
│ │ │ 偵字1956號卷第137頁至第141頁)。 │ │ │
│ │ │2.刑案現場測繪圖(附於偵字1956號卷第143│ │ │
│ │ │ 頁)。 │ │ │
│ │ │3.警員職務報告(附於偵字1956號卷第145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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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許夢夏│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 │年1月13日晚間8時10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處有期徒刑捌│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3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 │○○路與○○路路口時,趁騎乘機車之許夢│ │ │
│ │ │夏(民國00年生)不及抗拒及防備之際,出手│ │ │
│ │ │奪取許夢夏之手提包1只( 內有皮夾1個、銀│ │ │
│ │ │行與郵局之存摺、提款卡、印章、IPhone5S│ │ │
│ │ │行動電話1具及現金3百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無 │ │ │
├─┼───┼───────────────────┼───────┼───────────┤
│10│邱巧妤│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 │年 1月14日晚間12時30分許,騎乘上開竊得│,處有期徒刑拾│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之編號3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 │○○路○○圓環附近,趁騎乘車牌號碼為00│ │ │
│ │ │0-000號機車之邱巧妤(民國00年生)停車等│ │ │
│ │ │待紅燈,因而不及抗拒及防備之際,出手奪│ │ │
│ │ │取邱巧妤置放於機車車頭置物籃內之長皮夾│ │ │
│ │ │1只( 內有身分證、健保卡、行照、駕照各1│ │ │
│ │ │張,台新銀行、土地銀行、郵局、中信銀行│ │ │
│ │ │提款卡各1張,中信銀行信用卡1張及現金 1│ │ │
│ │ │萬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1.邱巧妤之機車照片 1幀(附於警卷第56頁)│ │ │
│ │ │ 。 │ │ │
│ │ │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3幀 (附於警卷第57│ │ │
│ │ │ 頁至第64頁)。 │ │ │
│ │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派出所受│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於警卷第65頁)。 │ │ │
│ │ │4.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附於警卷第66│ │ │
│ │ │ 頁)。 │ │ │
│ │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連續搶奪│ │ │
│ │ │ 案第3號查緝專刊(附於警卷第162頁至第│ │ │
│ │ │ 16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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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許曉莉│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 │年 1月16日晚間10時57分許,騎乘上開竊得│,處有期徒刑拾│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之編號3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 │○路與○○路路口時,趁騎乘機車之許曉莉│ │ │
│ │ │(民國00年生)停車等待紅燈,因而不及抗拒│ │ │
│ │ │及防備之際,出手奪取許曉莉置放於機車腳│ │ │
│ │ │踏墊處之深藍色手提包1只( 內有現金6千元│ │ │
│ │ │、身分證、健保卡、○○○○銀行、○○銀│ │ │
│ │ │行信用卡各1張,○○銀行、郵局提款卡各1│ │ │
│ │ │張及鑰匙1串),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1.許曉莉之照片5幀(附於警卷第72頁至第74│ │ │
│ │ │ 頁)。 │ │ │
│ │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於警卷第75頁)。 │ │ │
│ │ │3.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附於警卷第76│ │ │
│ │ │ 頁)。 │ │ │
│ │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連續搶奪│ │ │
│ │ │ 案第3號查緝專刊(附於警卷第162頁至第│ │ │
│ │ │ 165頁)。 │ │ │
├─┼───┼───────────────────┼───────┼───────────┤
│12│趙秀芳│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 │年1月18日下午5時36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處有期徒刑玖│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編號4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 │○路與○○街000 巷路口時,趁騎乘車牌號│ │ │
│ │ │碼為000-000號機車之趙秀芳(民國00年生)│ │ │
│ │ │停車等待紅燈,因而不及抗拒及防備之際,│ │ │
│ │ │出手奪取趙秀芳置放於機車前置物籃內之黑│ │ │
│ │ │色長皮夾1只( 內有現金2千6百元),得手後│ │ │
│ │ │逃逸。 │ │ │
│ │ ├───────────────────┤ │ │
│ │ │1.趙秀芳之照片6幀(附於警卷第90頁至第92│ │ │
│ │ │ 頁)。 │ │ │
│ │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鹽行派出所受│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於警卷第94頁)。 │ │ │
│ │ │3.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附於警卷第93│ │ │
│ │ │ 頁)。 │ │ │
│ │ │4.趙秀芳之身分證影本、勘察採證同意書 (│ │ │
│ │ │ 附於警卷第95頁至第96頁)。 │ │ │
│ │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連續搶奪│ │ │
│ │ │ 案第3號查緝專刊(附於警卷第162頁至第│ │ │
│ │ │ 165頁)。 │ │ │
├─┼───┼───────────────────┼───────┼───────────┤
│13│張豔萄│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 │年 1月18日下午6時6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處有期徒刑玖│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編號4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 │○○路 000號「○○黃昏市場附設停車場」│ │ │
│ │ │時,趁騎乘機車之張豔萄(民國00年生)在該│ │ │
│ │ │處準備停車,並禮讓其停車,因而不及抗拒│ │ │
│ │ │及防備之際,出手奪取張豔萄置放於機車車│ │ │
│ │ │頭置物籃內之黑色長皮夾1只(內有身分證、│ │ │
│ │ │健保卡、駕照各 1張,○○銀行、○○○○│ │ │
│ │ │、○○○○、○○銀行提款卡各 1張,郵局│ │ │
│ │ │提款卡2張,現金2千元及○○商業銀行信用│ │ │
│ │ │卡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1.張艷萄之照片2幀(附於警卷第100頁)。 │ │ │
│ │ │2.現場測繪圖(附於警卷第101頁)。 │ │ │
│ │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於警卷第102頁)。 │ │ │
│ │ │4.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附於警卷第103│ │ │
│ │ │ 頁)。 │ │ │
│ │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連續搶奪│ │ │
│ │ │ 案第3號查緝專刊(附於警卷第162頁至第│ │ │
│ │ │ 16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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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鄭宇晴│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 │年1月19日晚間8時42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處有期徒刑玖│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編號4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 │○○路與○○路路口時,趁騎乘車牌號碼為│ │ │
│ │ │000-0000號機車之鄭宇晴(民國00年生)停車│ │ │
│ │ │等待紅燈,因而不及抗拒及防備之際,出手│ │ │
│ │ │奪取鄭宇晴置放於機車前置物籃內之咖啡色│ │ │
│ │ │皮包1只(內有身分證、健保卡、學生證、郵│ │ │
│ │ │局提款卡各1張,現金1千1百元),得手後逃│ │ │
│ │ │逸。 │ │ │
│ │ ├───────────────────┤ │ │
│ │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連續搶奪│ │ │
│ │ │ 案第3號查緝專刊(附於警卷第162頁至第│ │ │
│ │ │ 16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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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蔡佩娟│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 │年 1月19日晚間11時許,騎乘上開竊得之編│,處有期徒刑拾│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號4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月。 │ │
│ │ │○段00號前路段時,趁騎乘車牌號碼為000-│ │ │
│ │ │000號機車之蔡佩娟( 民國00年生)不及抗拒│ │ │
│ │ │及防備之際,出手奪取蔡佩娟置放於機車腳│ │ │
│ │ │踏墊處之咖啡色手提包1只(內有蔡宜霖之身│ │ │
│ │ │分證、健保卡各 1張,蔡佩娟之○○○○提│ │ │
│ │ │款卡1張、保險客戶資料、3.5元郵票50張、│ │ │
│ │ │藍牙耳機1副及現金7千餘元 ),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 │ │
│ │ │1.蔡佩娟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 │ │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於警卷第1│ │ │
│ │ │ 09頁)。 │ │ │
│ │ │2.照片2幀(附於警卷第112頁)。 │ │ │
│ │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連續搶奪│ │ │
│ │ │ 案第3號查緝專刊(附於警卷第162頁至第│ │ │
│ │ │ 16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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