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5192號
TPDV,89,除,5192,200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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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九二號
  聲 請 人 讚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訓昌
  代 理 人 蔡麗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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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0九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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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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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貳拾萬陸仟貳佰零│AB一二三八0四│  │
│ │司        │化分行      │           │伍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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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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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讚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