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九二號
聲 請 人 讚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訓昌
代 理 人 蔡麗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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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0九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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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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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貳拾萬陸仟貳佰零│AB一二三八0四│ │
│ │司 │化分行 │ │伍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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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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